首页
公司简介
服务项目
调查案例
服务内容
新闻中心
公司新闻
行业新闻
联系我们
调查案例
您当前的位置:
首页
>>
调查案例
苏州外遇调查取证:人民法院应如何收集调查证据?
发布时间:2025-03-18 | 阅读次数:170 
人民法院应如何收集调查证据? 人民法院应如何收集调查证据?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苏州市侦探公司意见》第七十至七十二条规定: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,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。调查材苏州市侦探料要由调查人、被调查人、记录人签名或盖章。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,注明证据的名称、收到的时间、份数和页数,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。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,并经过庭审辩论、质证。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,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,需要出示的,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。
上一篇 :
苏州私家调查:婚前同居怀孕要求赔偿的纠纷
下一篇 :
哪些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?哪些由当事人提供?
客服QQ
出租微信tggs369
在线微信客服